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立法 助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司法确认制度是有效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分流、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程序安排,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人民调解法》对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作为一项“特别程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对于登记立案前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根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司法确认案件574033件,占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64%。实践证明,通过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发展、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明确法律规则、稳定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申请主体要求较高、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试点扩大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组织范围。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授权,选取基础较好、条件成熟、风险可控的地区进行扩大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试点,探索将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协议纳入司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探索中级、高级法院开展司法确认工作的有效形式。该项工作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二是适时修改法律,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推动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相关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简化司法确认案件申请程序,完善期间规定,优化管辖规则,放宽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将选择权交给双方当事人,充分体现调解的合意性。扩大司法确认案件的受案范围,健全当事人和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三是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综治考评体系,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提升调解组织工作绩效的倒逼作用。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工作沟通,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建设,强化调解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积极与商务部等部门沟通协商,培育国内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立法,以适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法治化发展趋势。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宣传推广在调解工作中加强程序权利释明,引导当事人积极申请司法确认。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确认机制,促进调解成果当场固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321441件,占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总数的1.2%;得到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人民调解协议25437611件,占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总数的95.6%。这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多,另一方面说明人民调解协议自觉履行率较高,原因之一是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近年来实践看,大多数人民调解协议能够得到当事人的即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您在提案中同时提到各类非诉调解组织的设立监管缺乏统一规范,这也是各类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调解水平参差不齐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质量。根据司法部新“三定”方案,除人民调解外,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也由司法部负责指导。为统筹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2019年5月,司法部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首次全国调解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下一步,司法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行政调解和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进行统筹指导,协调服务,逐步进行规范,同时推进调解立法研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调解法》。
感谢您对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司法部
2019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