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审批 部门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09001 | 司法部 | 特许律师执业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无 | 公民 | |
09002 | 司法部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无 | 公民 | |
09003 | 司法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 无 | 外国律师事务所 | |
09004 | 司法部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 无 | 行政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 无 | 外国律师 | |
09007 | 司法部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3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 无 | 香港律师 | |
09008 | 司法部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4项:“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 | 无 | 澳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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