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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同意日本加施德律师事务所注销北京代表处的报告》(京司文[2018]6号)、《关于同意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注销北京代表处的报告》(京司文[2018]7号)、《关于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上海代表处的报告》(沪司[2017]126号)收悉。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注销日本加施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撤销代表处执业许可,并收回代表处执业执照。
请予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责任编辑: 杨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