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雷瑞恩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7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蔡义顺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73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葛旸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48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叶肯堂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80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蒲保罗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7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增派代表姜少辉的报告》(京司许律(外)〔2018〕45号),《关于塞浦路斯瑞拓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70号),《关于塞浦路斯瑞拓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32号),《关于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76号),《关于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77号),《关于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174号),《关于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48号),《关于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49号),《关于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47号),《关于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44号),《关于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51号),《关于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41号),《关于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36号),《关于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35号),《关于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3号),《关于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34号),《关于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33号),《关于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6号),《关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8号),《关于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9号),《关于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5号),《关于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申请增派上海代表处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324号),《关于西班牙嘉理盖思国际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报告》(沪司〔2018〕25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局报告,具体如下:
1.批准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 LLP)增派雷瑞恩(Brian Matthew Harley)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2.批准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ALLEN & OVERY LLP)增派蔡义顺(Galvin Yi Shun Chua)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3.批准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LLP)增派葛旸(Ge Yang)、叶肯堂(ALEX YE KENTANG)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4.批准美国吉布森律师事务所(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增派蒲保罗(Paul William Boltz Jr.)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5.批准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K & L GATES LLP)增派姜少辉(Shaohui Jiang)为其北京代表处代表。
6.批准塞浦路斯瑞拓律师事务所(ARISTODEMOU LOIZIDES YIOLITIS LLC)增派罗孝琪(VICTORIA ANN LORD)、任燕彬(LIN YANPING, JOLI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7.批准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 LLP)增派宋彬(Soileau William David)、王琳瑶(Lin Yao WA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8.批准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WIKBORG REIN ADVOKATFIRMA AS)增派柯佳森(Jonathan Charles Keats)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9.批准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ROPES & GRAY LLP)增派陈慧钧(Huichun Alyce Che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0.批准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SIDLEY AUSTIN LLP)增派黄晓娴(Xiaoxian HUA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1.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SKADDEN ARPS SLATE MEAGHER & FLOM LLP)增派陈未未(Weiwei Che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2.批准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增派孙川(Chuan Su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3.批准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GREENBERG TRAURIG LLP)增派张丹(Dan Zha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4.批准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HAYNES & BOONE LLP)增派赵一昉(Yifang Zhao)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5.批准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HOLMAN FENWICK & WILLAN LLP)增派Kate Jill Fisher、朱利安(Julian Andre Davies)、潘哲凯(Patrick David Greaney)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6.批准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增派黄怡(Yi Huang)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7.批准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VINSON & ELKINS LLP)变更John Bowden Connally IV为其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18.批准美国凯易国际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INTERNATIONAL LLP)增派赵蓉婧(Rongjing Zhao)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19.批准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增派刘铮(Zheng Liu)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0.批准德国CMS德和信律师事务所(CMS HASCHE SIGLE)增派马奥力博士(Dr. Oliver Helmut Maaz)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1.批准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SQUIRE PATTON BOGGS LLP)增派严旋(XUAN YAN)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2.批准美国昆鹰律师事务所(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增派荀泰浩(Thomas Anthony Smithurst)为其上海代表处代表。
23.批准西班牙嘉理盖思律师事务所(J & A GARRIGUES S. L.P.)变更迪亚格•德•阿尔玛•艾莱罗(Diego D’Alma Herrero)为其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请予办理注册手续。
司法部
2019年4月4日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