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根据”和第三十四条中的“依照”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鼓励”二字。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修改为“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删除第三十三条中的“,并由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