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1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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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7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删去《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删去《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去《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删去《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五、删去《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以及港口汽车滚装业务的,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六、删去《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十条。

  此外,对以上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二、《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四、《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

  五、《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六、《湖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七、《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附件:

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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