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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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其他有关”修改为“有关法律法规”。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政府法制”修改为“司法行政”。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四)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增加三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三)内容是否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五)内容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六)内容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同时调整该条项的顺序。 

  五、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三章章名中的“审查”修改为“审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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