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本级实施的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调整由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在调整事项承接到位前,市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受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需要使用国家、省统一信息系统或者与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相应的权责清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相关规定做好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工作,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调整的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目录
附件
调整的法律服务业行政权力事项受理(初审)权限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调整内容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
2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
3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
4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
5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
6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受理(初审) |
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受理(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