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法涉及市政府规章清理的工作部署,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对《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3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一、对《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第十八条中的“并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修改为“并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3.删去第三十三条。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登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对《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并逐步与数字化监管系统对接;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2.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