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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10-0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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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树木生长影响公共设施安全需要修剪的,应当按照兼顾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机构组织修剪”。

  四、将第三十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六、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依照《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给予警告”修改为“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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