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刘俊海:《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坚持六项核心原则,
地位平等是根本

来源:界面新闻 发布时间:2024-03-11 19:57
分享到 打印

界面新闻记者 王珍

  备受关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有了最新进展。

  2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对立法的意见建议。会上,司法部部长贺荣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回应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项核心原则,并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为民营经济提供长效有力的法治“定心丸”。

  过去一年多来,仅中央各部委出台的涉及民企发展的“定心丸”政策就超过100条,多地目前也已出台了地方性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刘俊海认为,这些政策对提振民营经济信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大部分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另外,很多政策保质期相对较短,“药效”有限,加之许多“定心丸”政策倡导性与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部分民营企业家甚至产生了“耐药性”。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门与地方说的多,做的少;文件多,措施少;会议多,实绩少;宣传多,干货少。

  对此,他认为民营经济的投资信心、企业成长,不能单纯依靠部门政策,各方权益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立法就是要将过去政策中的重要内容确定下来,将政策利好落到实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早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就向全国政协重点推荐了两份团体提案,其中之一便是呼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刘俊海参与了这一提案的起草,该提案第一次建议应明确上述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核心原则。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第十九章专章规划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措施,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更有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

  刘俊海指出,要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明确国企与民企之间、外企与内企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而是百舸争游、你追我赶、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与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法律要禁止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歧视民营企业或对某些企业揠苗助长,企业的沉浮与枯荣依靠市场选择。

  刘俊海称,立法的目的是要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他举例说,过去,在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诉讼中,有一些冤错案件,这些案件应该及时得到纠偏。他建议,立法应取消错案改判率指标,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冤必理,凡错必纠。目前,一审案件错判后,个别二审法院之所以不愿改判,原因在于改判率的影响。改判率会影响法官年终的绩效奖金和晋升考核。这类现象虽然不具普遍性,但也的确存在,对提振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有一定杀伤力。

  《民营经济促进法》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如何提振投资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刘俊海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基本点:

  一、明确促进民营经济的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惠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确认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法律地位平等(包括实体法地位平等与程序法地位平等)是基础,政治地位平等是核心,社会地位平等是关键。

  三、促进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共同发展。要禁止宏观调控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歧视民营企业或对某些企业揠苗助长的做法。任何企业的沉浮与枯荣依靠市场选择。只有如此,才能清除“国进民退”论、“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

  四、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建议规定竞争中性原则,产业政策的制定不能违反竞争政策,更不得歧视民营企业。既要制裁不正当垄断行为,也要打击不公平竞争行为。

  五、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互利合作。建议允许与鼓励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基于平等自愿、互利共赢、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助推国资国企改革,也能催生民企与外企蓬勃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六、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等监管。监管者必须对各类企业平等一体监管,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严格恪守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与证据充分等法治政府原则,确保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结合。谁违规,谁受罚。谁失信,谁担责。

  七、法律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保护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最大保护。涉民营企业案件裁判要慎思明辨,求索规则,辨法析理,胜败皆明。谁有理,谁诉请或抗辩的法律依据过硬,谁的证据有证据优势,就保护谁。反对国有企业打英雄牌,也反对民营企业打悲情牌,更要反对跨国企业打霸王牌。合同争讼解决回归契约精神。

  八、明确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职责。建议将保障、促进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实绩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经济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府与部门、工作人员要落实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要求。建议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纳入政务诚信建设考评体系,要求行政机关全面守约践诺。

  九、建立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专项监察制度。为破解政商关系不清不亲、只清不亲、只亲不清的政商关系难题,建议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具备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十、明确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治要求。建议将侵害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冤错案件纠偏纳入法治轨道。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主流是好的。为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建议法律要求公司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在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甄别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产权、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的边界,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家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仅指向个人财产,不应包括公司财产。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