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浙江省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下)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22-01-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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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五 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执法协同

  执法协同既包括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关工作协同,也包括各行政区域之间或各行政层级之间的相关工作协同。执法协同是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难点,也是影响改革成效的关键。

  为此,《条例》进行了创设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部门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统一管理和协调;二是按照一件事的标准,综合集成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监管事项,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防止监管缺位、减少重复检查;三是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要求建立协作配合、工作衔接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加强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四是加强县乡联动,规定乡镇(街道)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以解决乡镇(街道)执法能力不足问题。

  亮点六 促进执法规范统一

  为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从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等不同维度,规定了具体措施:一是确立执法规范化要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机制;二是落实执法标准化要求,统一执法标准、尺度,明确执法层级管辖;三是提升执法数字化水平,要求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广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线上协同法制审核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有序。

  亮点七 统筹行政执法保障

  《条例》加强执法人员保障,明确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加强招聘、奖惩、退出管理和待遇保障,同时鼓励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工作保障,明确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交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行政执法投入,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对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执法基础设施实行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

  亮点八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合力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条例》主要从内部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构建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执法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真正让社会公众“看得见、找得着”。

  《条例》建立完善内部监督,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加强考核评价、督办和责任追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监督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或者通报批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加强与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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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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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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