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建淼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提高行政法规质量,更好发挥行政法规规范行政管理、提升服务效能、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修订,完全必要且意义重大。
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提高立法质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立法工作更好服务大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优化工作方式,加快相关立法工作,以不断创新丰富立法形式,着力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完善立项要求,明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强化立法统筹,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保证以精准立法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动能。条例要求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进一步凝聚人心、汇聚民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条例在坚持以公开为原则的前提下,明确了不公开征求意见的例外情形,为保障国家安全、顺利推进相关立法提供了依据。
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促进法治与改革相协同的重要举措。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在促进法治与改革相协同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将“两个更加注重”写入行政法规,并明确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条例完善了立法保障改革的具体制度,要求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保障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健全行政法规调整实施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调整实施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对调整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
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总结提升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行政法规质量、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党中央确定的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是,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首要的是提高行政法规质量。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有待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制度程序,为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效提供了制度指引。新修订的条例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以强化立法计划的权威性,保证立法效率。条例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具体依据。条例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着力提高审查质效。条例根据实践情况,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有效保证清理效率和法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