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见义勇为者索赔难?法援为正义“撑腰”

来源:北京掌上12348 发布时间:2022-04-2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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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遇险情,李女士毫不犹豫挺身而出,导致自己爱车“报废”,利益受损。李女士这一行为被官方认定为见义勇为后,但索赔之路并不顺利,一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对方又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改判。在两位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最终获得了应有赔偿,正义者得以“挺直了腰杆”。

  偶遇险情勇出手 索赔之路遇波折

  2016年6月的一天,陈某为逃避缴纳停车费,不顾收费员趴在车前盖上仍然继续上路行驶。驾车经过的李女士发现了这一紧急情况,考虑到道路和人员安危,李女士果断采取并线减速行驶试图截停陈某,阻止其危险行为。陈某在发现李女士的截停行为后并未减速停车,直接造成两车相撞。事故导致李女士驾驶车辆严重受损,已无维修价值,事后李女士父亲将报废车辆低价卖出。

  李女士的行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陈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李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对其车辆损毁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女士车辆损失费六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陈某出狱后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于2020 年9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决并改判。

  法援律师共相助 匡扶正义慰人心

  因李女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曹国庆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职律师林鹭联合办理。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约见了李女士,仔细研读案卷和在案证据,全面掌握案情。结合事实关键点和相关法律法规,两位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的六个月内提出,陈某申请再审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二是发生事故前李女士的车辆购入刚满一年,汽车销售公司已出具相关资料证明李女士车辆未拆解、预估维修费用为近12万元。原审法院考虑到车辆折旧,以及李女士父亲将车辆卖掉而未进行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因素,判决陈某赔偿李女士6万元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在两位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获得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李女士表示,今后再遇见他人需要帮助时,依旧会选择挺身而出,因为法律永远为正义撑腰!

  “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积极力量。为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正气,多部法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做好事者“撑腰”。

  法律援助法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