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新:谈法律共同体

来源:贵州省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1-04-0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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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新律师:四川省律协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2020-2021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行动的志愿律师,服务地为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

作为一名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多了,对法律共同体有了更深切的认识。一个案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从立案到最终判决,要做到案结事了,需要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我以自己作为辩护人承办的一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作为切入点,分享一下对法律共同体的个人认识。

一、公安机关侦查结果

诈骗犯罪,是我接手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一。当事人是一名九零后,暂称其为小胡,无固定职业,偶为银行办理信用卡、贷款提供中介信息,从中获得介绍费。当然,这是他供述的情况,如果找银行去核实,可能没有银行会公开承认有这项业务,但地球人都知道这是事实。

通常,在客户银行流水不那么符合要求时,他以业务员名义通过微信联系要办信用卡贷款的客户,以银行要求有转账流水,让客户把钱转给他,他再转回客户账户形成“流水”清单。这一次,他收到客户分次转入的5.8万元钱后,觉得钱来得快,比那几百元中介费容易多了,萌生了“据为己有不还回去玩消失”的犯意。当然,客户报警了,公安机关在异地抓获他。在他归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另一个犯罪事实:利用客户的微信账户从京东白条等网贷平台套取贷款一万多元,而且这个客户在公安机关通知其来作笔录时并不知情,更没有报案。

二、检察官通过审查,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在提起公诉前,检察官一般会再次核实证据,重新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中,小胡承认所有犯罪事实,也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是三年半至四年半。根据他的犯罪金额,已经达到“金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起点刑期就是三年,结合他有两次犯罪事实,有可能判三年半。

三、移送法院审理

依据刑事案件辩护人全覆盖原则,由审理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胡提供法律援助,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法律援助中心又指派我为小胡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我即到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小胡在此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是守法公民,实施犯罪过程中还有一个比他大五岁且同居三年的女朋友,小胡是用女朋友的微信朋友圈发的办信用卡贷款的广告找到客户,也是本案的被害人的。钱也是小胡和女友一起花了,共同买了一个两万多的二手轿车。但在移送起诉时,女朋友因“不知情”而不起诉。看来是小胡一个人把全部事实承担下来,才使女朋友免罪。同时,小胡不到三十岁,有个孩子己经六岁,在老家与近七十岁爷爷生活,由小胡打工挣钱给爷孙俩。

我在到看守所会见小胡时,除了询问犯罪事实,对其家庭情况也进行了询问。在问到其孩子时,小胡由原来平静陈述的状态一下变成了激动和痛哭,让我不知所措:他说他有一个儿子才六岁,没有妈,是因为孩子生下来不久就发现有先天性心脏病,其母就离开了,孩子一直是他和他爸在抚养,想让孩子在大一点的时候可以去动手术。平时靠打工挣钱除了花销存不了几个钱,他这次骗别人的钱,也有考虑为孩子挣钱治病这个因素。他已经告诉父亲,准备想办法退赔骗取的款项,以争取宽大处理,最大的愿望就是能缓刑,可以照顾孩子和父亲。作为女律师,还是能体会到他的真诚悔过之心,想象中一个年幼的孩子与祖父孤独的身影浮现出来了,在农村没有一个年轻力壮的年轻人的家庭,生活艰难也是想象得到的。尤其是小孩子如果没有成年人照顾,在成长的过程中很容易误入歧路。

尽力依法帮被告人减轻刑罚也是作为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

我在会见了小胡后,找到该案的检察官,提出两点意见:小胡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甚至是不知情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其次,小胡父亲愿意协助他退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在量刑上,如能减到三年以下,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悔罪情况,适用缓刑再危害社会的风险不大。希望检察官在法院审理前能修改量刑建议。

检察官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人了,认真思考了我的提议,当场口头答复我可以考虑“认定其部分自首情节”,如果小胡在开庭前能主动退赔并获取被害人谅解,也可以考虑再减轻处罚,但明确说判缓刑不太可能。

虽然检察官这样说,但作为辩护人,我认为并没有绝对的不可能。视开庭情况还可以再争取。

四、开庭审理结果

开庭前,我再次详细问了小胡的家庭情况,提前向其父亲了解了如何退赔的细节,以及孩子生病的病历资料,孩子父母离婚的资料等。

在法庭调查时,我当庭询问了小胡的家庭情况和父亲准备卖房子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对其六岁儿子患病的情况也一一陈述清楚并告诉审判员有病历可以提供。只是其父亲正在卖农村的唯一住房尚需要一点时间。

辩论阶段,小胡自我辩护时只是说自己知道错了,愿意改。我作为律师辩护时,首先代表小胡感谢公诉人能实事求是认定部分自首情节给予从轻处罚;其次,针对小胡犯罪主观恶性并不大,也是临时见财起意,且愿意悔改,应该对其悔改之心一些回应,那就是从轻处罚;最后,为了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父己变卖家中唯一住房获得五万元,还要向亲朋借两万元凑齐,从河南赶来退赔,只求能让儿子早点出去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否则这个家就完了,尤其是年仅六岁又有病的孩子也将更加不幸。我也着重强调,被害人也是普通老百姓,挣钱也不容易,从轻处罚的前提是能弥补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不是要法外开恩。

在我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小胡一直激动抽泣不能自制。法庭上充斥着十分压抑的气氛,感觉得到公诉人、合议庭成员都在认真听,也有所触动。

我作为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同意休庭几分钟,帮助小胡联系上其父亲,落实具体退赔细节,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最后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减轻处罚。

在法警监督下,我将拨通的电话交给小胡与其父亲通话,小胡几次泣不成声无法自抑。通过电话沟通,其父亲说他已将老家房子卖了五万多,再借一万多,才能凑足七万元退赔款,希望法院能多给他几天时间,他们家的情况,向亲朋借钱不好借。经合议庭研究,征求公诉人意见,同意休庭,延期一个月。法院希望我协助其父亲尽快将退赔款送来,以及把小胡家庭状况和孩子患病的证明材料带来后,他们再考虑新情况重新调整量刑幅度。

看来判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目标有望实现了!我和“1+1”学生助理都很激动。

休庭后一周,其父亲就带着七万元钱和相关材料赶到法院。到法院之前首先联系到我。与我见面后一再哭诉:儿子要是回不去了,他也不想活了,弄得我压力也好大。幸好,在审理法官、公诉人的配合下,临时通知被害人到庭办理退款手续出具谅解书;临时复庭,重新举证质证后,公诉人当庭调整了量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下午,获得判决结果的小胡回到看守所办理手续,第二天同其父亲踏上返家之路,走之前加了我的微信,希望能继续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此案圆满解决,在法律的框架下,我通过合法、专业的有效沟通,与检察官和法官的达成了共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案结事了,被告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现实保障,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个案的处理,以及在过程中的感悟,我认为:法律共同体是公、检、法、律师共同解决法律问题的集体,目的是共同努力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个共同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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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