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伍振军
近日,《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9月15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农村公路领域的首部行政法规,对支持和保障农村公路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障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条例》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制定实施,是把农村公路事业纳入法治轨道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践证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是确保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条例》将长期分散的政策实践经验,整合上升为行政法规,有效填补了法治空白,标志着农村公路治理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引领”,必将有力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是《条例》制定实施,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国家治理的薄弱环节。《条例》针对农村公路发展面临问题挑战,围绕提高农村公路路网质量、加强管理养护、提高运营水平、强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村民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条例》制定实施,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64.5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近85%,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覆盖全国近5亿农村常住人口,农村地区行路难的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农村公路成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载体。发展农村公路事业,推动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接体现,从国家层面回应了发展“为了谁、依靠谁”的时代之问。
二、《条例》的核心亮点
一是明确发展导向。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等文件,将农村公路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深度衔接。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先导性条件。《条例》围绕农村公路建设,确立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公路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针对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路网薄弱区域,根据实际需求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路网通达水平。严格规范建设标准,明确新建农村公路须达到规定技术等级,现有未达最低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需通过升级改造达标。
三是提高服务效能。农村客运服务品质提升与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是畅通城乡人员往来、激活区域贸易流通的关键路径,更是盘活农村资源要素、释放乡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条例》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四是促进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产业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条例》聚焦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协同发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构建农村公路与生产、旅游等融合发展模式,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振兴同频共振。
展望未来,《条例》以法治手段破除城乡要素流动壁垒,将农村公路打造为贯通城乡的“双向通道”,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条例》落地实施,将以系统性、法治化的制度创新,全面激活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功能,必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夯实中国式现代化根基注入持久法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