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马九杰
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均等化的重要抓手,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对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公路路网建设与可持续运营,将有力促进农村货运物流和农村流通体系的发展,助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出村进城,促进农村消费升级,提升农产品的市场通达性和土特产品的附加值。
二是农村公路质量提升,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客运发展和城乡人口流动、城乡要素的公平交换,发展农村文旅、休闲观光、康养产业等新业态,推动实现农村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价值。
三是农村公路建设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能够为农民提供工作就业机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吸纳农民参与、设置公益性岗位,将有效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城乡一体的公路网络体系提供了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发挥农村公路对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支撑和赋能作用奠定了法治基础。
《条例》体现了农村公路路网建设的普惠性、公平性,以及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融合性,有助于推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强调要提升农村路网质量、推动路网提档升级,有助于实现城乡公路质量均等化;强调要优化路网结构和布局,加强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的公路建设,提高路网的广覆盖性、通达性,有助于改进偏远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调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有助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条件、农村生活条件改善,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同时对村道建设、管护作出专门规定,弥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村道规定的不足。村道是农村公路网的神经末梢,对解决工业品下乡“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至关重要,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的颁布出台,为加强村道建设管护、补齐农村交通设施短板、打通公路路网堵点卡点,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条例》明确了发展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条例》还要求农村公路发展建立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这些体制机制性规定有利于强化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资金保障。
《条例》体现了建立农村公路多元化治理体系的理念。不仅强调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行为、路域环境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民爱路护路意识。这些规定在增强刚性约束的同时发挥了法律制度的引导、教育功能,调动农民爱路护路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助于提升农村公路的治理效能,节约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