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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真
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我国国徽图案是在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与国旗、国歌、首都等国家标志相比,国徽图案在酝酿设计过程中经历了更长时间的讨论和反复调整。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公布施行后,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于1993年发布施行《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本次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下称《办法》),将进一步保障在外交外事场合正确对外使用国徽图案,更加契合新时代对外工作,强化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维护国徽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国家的形象。本次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国徽法精神,注重同法律体系衔接协调,突出体现了依法立法的原则和要求。
修订《办法》,规范国徽图案的使用,有助于在外交外事场合维护和展现大国形象。国徽代表着国家的尊严,维护国徽的尊严就是维护国家的尊严。随着新时代大国外交不断推进,在对外活动中,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本次修订根据外交外事实践积累的经验,就有关国家机构和人员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明确授权依据。如,国防部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国防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第五条、第六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第七条)。有关国家机关中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这些修订,进一步强化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规范性、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国徽尊严和国家形象。
修订《办法》,完善国徽制度,有助于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国徽等国家标志和象征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载体。本次修订对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予以补充完善,有助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实践中,国徽图案广泛运用于国家机关颁发的对外使用的证件、文书,是代表国家机关认证、认可的重要方式。本次修订明确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等出具的公证书、领事认证书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第九条),增加国家技能竞赛代表团、队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第十一条),有助于加强对公民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其国家观念。
修订《办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和宪法实施制度,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徽制度是重要的国家标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徽图案一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修订《办法》,是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徽制度也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修订《办法》,完善国家标志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