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秘书长 杨达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明确部署。《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首部维护国家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规定》体现了以安全为基、发展为要、促合为魂、共赢为目标的内在逻辑,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体现了中国负责任经济大国的担当,对于推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回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正轨,化解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系统性风险具有深远意义。
一、加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供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是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发展的受益者和坚定维护者。但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没有专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分散在多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制度供给不足使得我国在应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风险冲击、维护关键产业安全、保障战略物资供应等方面缺乏有力的法治抓手,难以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规则博弈中占据主动地位。
《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工作从分散规制迈向系统治理的新阶段。《规定》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的防控、识别、预警和处置等工作,有利于建立全链条、全周期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框架,为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规定》确立的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机制,既守住安全底线,又为正常贸易投资活动预留了充足空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治理理念。
二、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呈现出的特有的韧性和安全性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益于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协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体现,体现政府、市场、社会的三方协同。当政府、市场、社会形成合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能从“应激反应”的被动模式转向“前瞻预防”的主动模式,从“危机救火”的短期行为升级为“韧性培育”的长效机制。
行业协会商会需要加强国际对话交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标准互认互通,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消解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任赤字,也需要积极推进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预警监测,引导企业参与构建安全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成长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链主企业,当越来越多的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在国际舞台上拥有影响力,中国将为全球的产业链供应链注入更多稳定性与确定性。
三、构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发展的制度护栏
当前,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地缘冲突等全球性挑战愈发紧迫,任何一国的安全和发展都不能孤立独处,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一个稳定、高效、包容、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产业链供应链价值在于系统协同、全局优化、集成提质降本,其持久可靠的安全源于多元主体的深度互信与高效协同。产业链供应链本质是“共赢链”,以链式协同合作促进各方基于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
针对当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深陷“信任赤字”的困境,《规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上述规定体现了立法对共同安全和共赢发展价值的坚守,为更广泛、更深入的国际协作扫清障碍、创造条件,为维护开放包容的大生态,夯实共同发展的国际秩序,构建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的制度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