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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廖诗评
近年来,有的西方国家频繁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对他国实体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危机:联合国安理会多边制裁机制难以有效运作;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停摆,最惠国待遇等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石性制度遭受重创。这些国家将不当域外管辖武器化、工具化和政治化,违反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秩序呈现出“丛林法则”回溯的危险趋势。为了应对这一严峻挑战,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助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全球治理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条例》彰显了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决心
《条例》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有的国家的域外管辖往往以“危害国家安全”“有损于外交政策”为由,通过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完全脱离了国际法的约束。《条例》规定,中国政府采取的反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这为反制措施设定了门槛——只有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才会触发反制。这本身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的尊重。
二、《条例》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全球治理体系
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赤字,贸易领域保护主义抬头,投资领域规则碎片化,金融领域制裁武器化。《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为填补这些赤字提供了中国方案。《条例》规定的阻断和反制措施为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失灵时国家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替代方案,同时,《条例》也强调应遵守国际义务,避免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冲突,对两国间的管辖权冲突,规定了双方可以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从长远看,当多数国家都制定类似立法,并在实践中相互承认、协调配合时,限制不当域外管辖的国际规则将逐步成型。《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三、《条例》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稳定的国际环境,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给国际环境带来了大量的不确定因素,构成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最大威胁之一。通过形成威慑和阻断效应,《条例》的制度设计有效遏制外国滥用不当域外管辖,为全球治理注入确定性。从威慑效应看,《条例》规定的反制措施,使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前必须权衡利弊,考虑中国反制措施对自身利益的可能影响,从而减少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发生的概率,显著提高了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成本。从阻断效应看,《条例》明确将“禁执令”作为切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在我国境内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同时明确我国公民、组织有依法起诉进行索赔的权利,从而消除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负面影响,避免了市场主体因为“过度合规”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当前,某些国家逆潮流而动,奉行“脱钩断链”“小院高墙”政策,试图通过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影响和重构全球产业格局。《条例》为应对这一挑战提供了法律工具。《条例》对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反制和限制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优先遵守中国法律而非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既防范外部风险输入,又维护国内大循环的畅通,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条例》的出台,作为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有助于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同时,《条例》既不是“以牙还牙”的报复工具,更不是“闭关锁国”的防御壁垒,其出台作为以法治方式维护国际法治、以制度手段促进制度开放的创新实践,有助于遏制单边主义的蔓延,维护多边主义的根基,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