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 王佳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立足国际法基本原理,紧扣新时代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战略要求,系统回应外部遏制打压新动向,宣示我国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决心,彰显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责任担当。《条例》的亮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条例》是我国恪守国际法义务的庄严宣示。国家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本体现,也是国际法体系得以存续与运转的基石。国际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通过确立管辖权的正当依据与合理边界,协调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维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稳定。然而,在当前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抬头背景下,部分国家滥用“长臂管辖”,以国内法凌驾国际法,肆意扩大域外管辖范围,已成为威胁全球治理体系稳定的重大风险源。《条例》坚持以国际法为准绳,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的不当域外管辖,明确授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反制措施;另一方面审慎确立我国开展域外执法管辖的制度空间,明确中国政府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这既体现了我国对国际法义务的高度自觉与坚定捍卫,也展现了负责任大国在复杂国际博弈中坚守法治底线、推动构建公正合理国际秩序的战略定力与制度智慧。
第二,《条例》是完善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面对美西方国家持续升级的遏制打压手段,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为统领,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配套清单机制的多层次、立体化反制法律框架,包括《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以下简称《清单规定》)等重要制度安排。上述立法各具功能定位:《反外国制裁法》聚焦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反制;《阻断办法》针对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与第三国(地区)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着力阻断“次级制裁”;《清单规定》则针对特定外国实体在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危害行为。三者协同配合,但实践中也显现出覆盖盲区:部分外国不当管辖行为游离于既有立法规制范围之外。《条例》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它系统界定“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认定标准,有效填补了现有反制体系的结构性空白,显著增强了我国应对各类隐性、混合型遏制打压的制度韧性,为依法保护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坚实、更周延、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支撑。
第三,《条例》是促进我国涉外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制度抓手。“徒法不足以自行”,涉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涉外法律工具日趋丰富,但在识别研判、措施协同、救济保障等方面仍存提升空间,制约反制效能的充分释放。《条例》直击实施痛点,一方面为涉外法律工具箱提供了新的实施工具,即首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禁执令”制度,为涉外法律斗争增加了新的抓手,也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条例》构建全流程实施机制,从启动识别、采取措施、暂停变更,再到申请豁免,形成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救济充分的操作范式。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力量源于工具之适配、流程之精密。《条例》以“行动中的法”为立意,将新型法律工具和合理实施流程嵌入立法,落脚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将极大地增强我国在涉外法律博弈中的制度反制能力。
总之,《条例》既是我国恪守国际法义务的充分体现,也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纸面规则”向“行动中的法”转化的关键支点。《条例》的施行,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涉外法治体系更加科学完备、运行更加高效顺畅、保障更加坚强有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