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涉外安保学院副院长、教授 郭永良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国在更高水平上保护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出境入境管理领域中的公民海外安全保护法治保障进入到了专业化、精细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回应了新形势和新要求
随着“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共建和对外开放的高水平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企业“走出去”。2025年,全国出入境人员规模突破6.97亿人次,创历史新高。出入境人员的结构分布、出行场景、权益诉求发生深刻变化,对出境入境管理领域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变乱交织,不确定难预料因素明显增多,海外安全风险形势严峻复杂,海外突发案(事)件多发频发,加强出境公民海外安全保护工作更显重要和迫切。
新形势带来新挑战,要求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不仅要关注公民“出得去、回得来”的传统程序性问题,更要关注公民在海外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等新情况新问题。在此背景下,《规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制定依据、风险防范、权利保障、监管措施、协同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出境入境管理工作进行了完善和强化,这对更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民海外安全风险和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规定》构建了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的防护体系
公民海外安全保护工作涉及环节多、主体广、跨度大。长期以来,我国依据法律中的海外利益保护条款,如国家安全法第33条、对外关系法第37条中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等规定,以及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保护,形成了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公民“五位一体”的海外安全保障体系,但现行法律规范密度需要补强,制度衔接堵点断点需要打通。《规定》聚焦出境入境管理这一特定场景,急用先行,通过制度创新,构建了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的防护体系,为我国出境公民的安全提供了全方位法治保障。
“全链条协同”侧重时间维度,强调全周期管理。《规定》通过“出境前、出境中、出境后”全过程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形成了协同保护公民海外安全的完整闭环。“出境前”,《规定》确立了跨部门的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为公民出行提供权威的风险规避建议。《规定》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要求国务院外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及时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从源头上减少权益受损的可能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的保护原则。“出境中”,《规定》一方面设定了出境公民注意安全提醒和风险提示的相关义务,要求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另一方面,《规定》要求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根据风险等级,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或者密切关注当地安全形势,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注意安全。“出境后”,《规定》明确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防范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同,推动跨部门资源互济,形成保护合力。
“全要素联动”侧重空间维度,强调多主体协同。《规定》厘清了政府、市场、公民的权利义务边界,实现各主体要素的优势互补和高效联动。一是《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公民海外安全风险防范职责和协同联动、线索移送义务。二是《规定》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等经营主体要素进行了规范约束,对其备案义务、经营条件、禁止性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以推动中介服务行业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更好保障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三是《规定》既明确了保障出境公民风险知情、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保密、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限制出境程序规范等内容,又设定了公民关注国外安全风险提示、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配合信息核查等义务,实现了公民出境权利义务的平衡。
整体而言,《规定》设计的全链条全要素协同联动的制度框架,从制度层面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出境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框架,既延伸了保护公民海外安全的“法治链”,又丰富了保护我国公民海外安全的“工具箱”。
三、《规定》的实施将释放多重实践效能
《规定》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的重大法治实践,其颁布实施,将在个体层面、政府层面、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释放实践效能。一是《规定》立足公民海外出行现实痛点,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实践目标,通过前置风险提示、提高服务质效、通畅救济渠道等举措,把国家保护延伸至公民跨境出行全过程,增强出境公民的安全预期,切实提升海外公民安全感、获得感,彰显我国人民安全至上的法治底色。二是《规定》构建了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该制度是出境入境管理领域建立健全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的重大举措,它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主动识别风险的权力和责任,有力推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从传统的国门管控向跨境全周期综合治理转型,有效提升了我国海外安全风险整体防控能力。三是《规定》将抽象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转化为可操作、可预期的行为规范,为公民的安全流动提供法治预期,夯实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四是《规定》致力于保护公民海外安全,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与担当。这种责任担当不因国(边)境的跨越而减损,反而因海外治理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更显国家保护公民的温暖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