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研究员 孙润稼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电力安全领域重要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将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停电情形纳入电力安全事故分级管控范畴,将有力促进各级电网协调均衡发展,推动电力安全治理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向民生领域聚焦,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可靠用电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支撑。
一、修订背景
随着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对电力供应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县域电网已经成为保障基本民生的关键基础设施。与此同时,我国电力事业高速发展,“十四五”期间,全国县域电网累计完成投资超8000亿元,供电可靠性显著提升,城乡用电差距持续收窄。2024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将县域电网全停纳入四级风险实施管控,为本次条例修订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把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停电正式纳入事故分级管控体系,既是制度层面的接续完善,也是推进城乡电力安全协同治理、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本次修订坚持稳中求进、因地制宜,遵循科学、严谨、务实的制度设计思路,主要有四方面考量。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统筹城乡电力安全判定标准。本次修订在优化县级市及以上城市电网停电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大面积停电纳入一般事故管控,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与电力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电网建设投资更多向县域倾斜,持续提升县域供电保障能力,保障城乡群众平等享有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
二是适配能源转型新形势,增强县域电力系统安全韧性。伴随分布式光伏、充电桩等新型主体大规模接入,县域用电模式加快向源网荷储多元互动转型,电网运行机理更为复杂。同时部分县域电网仍存在老旧设备占比偏高、极端气象灾害冲击风险突出等现实短板,发生大面积停电的风险客观存在。本次修订立足制度约束,引导各类并网主体强化县域电网涉网安全管理,推动县域电网与新型电力系统协同演进。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兼顾区域发展客观差异。本次修订充分兼顾不同县域在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电网架构等方面的差别,明确对负荷18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电网减供负荷70%以上或者8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的情形,纳入一般电力安全事故实施管控;对负荷180兆瓦以下的边远地区、人口规模较小、经济基础薄弱的县,作为电网风险实施管控,暂不纳入事故定级范围。
四是突出预防为主,推动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本次修订制度设计的核心导向,是通过事故分级管控倒逼县域电网建设投入,推动电网企业补强县域电网,因地制宜推广县域微网、故障自愈等技术手段,从源头上提升县域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三、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推动修订后的条例落地执行,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民生供电保障成效,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推进县域电网补强升级。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加大县域电网建设改造力度,重点优化网架结构、推进设备升级改造,不断提升县域供电可靠性,逐步缩小城乡电网发展差距。二是健全县域电力应急保障体系。指导各地完善县级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推广无人机巡检、故障自愈等数字化技术,持续增强县域电网防灾抗灾和故障快速复电能力。三是推动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充分调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新型并网主体等各方力量,协同推进县域电网改造升级与智能化转型,为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筑牢坚实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