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副院长 潘定立
法治是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石。《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制度建设迈出新的重要步伐,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筑牢了坚实法治保障。本次修订立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形势,突出强化事前预防与源头风险管控,对电力设备设施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新建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质量管控,全方位保障电力系统平稳可靠运行。同时,修订中充分借鉴国外大面积停电事故教训,补齐原条例在新型并网主体监管、电源侧涉网责任界定、事故等级判定等方面的制度短板,将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法规体系,推动电力安全监管深度融入国家能源安全治理体系,持续提升电网安全保障能力。
一、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推进,电力系统运行形态发生深刻变革,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并网,电力电子化特征日益凸显,系统惯量与调节能力持续承压。原条例采用的事故判定负荷基数已难以适配行业发展现实,局限性逐步显现。一方面,全国电网负荷规模大幅增长,原有基于减供负荷、停电用户数量的事故判定基数,已经与当前电网体量不相匹配,难以客观精准评判事故危害程度。另一方面,风电、光伏、储能等新型并网主体大规模接入电网,由电源侧涉网性能不达标引发的区域电网稳定风险逐年上升,原条例对于电源侧涉网性能不足诱发事故的认定规则不完善,各方责任边界划分不够清晰。
纵观近年电力行业运行实际,电源涉网性能不足已经从个别问题演变为行业共性安全隐患。在新能源高比例接入、电力电子化特征突出的部分区域电网,次同步振荡、低频振荡风险时有显现,暴露出部分机组阻尼特性不足、振荡抑制能力缺失等问题;机组非计划脱网、低电压穿越失效引发连锁脱网事件时有发生,反映出逆变器故障穿越能力不足、保护定值匹配不到位等短板。少数发电企业存在擅自脱离调度管控、电力系统稳定器未按规程投运等违规行为,进一步降低电网抗扰动能力。依托我国多层级电力安全稳定防御体系,国内尚未发生全网崩溃级大面积停电,但各类系统性风险仍在不断积聚。西班牙、葡萄牙2025年发生的伊比利亚半岛跨区域大停电事故,充分表明在高新能源渗透率场景下,电源电压调节、系统支撑能力缺失极易诱发电网系统性瓦解,为我国电力安全治理敲响现实警钟。
面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带来的各类新型风险,原条例对电源侧涉网性能不足引发事故的预防、处置、追责约束手段不足,安全风险逐步暴露。本次条例修订坚守防范遏制大面积停电事故、守住国家能源安全底线根本目标,优化完善电力事故判定规则,压紧压实各类并网主体安全责任,出台时机关键、现实意义重大。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核心内容,聚焦电源侧制度新变化
优化电源侧事故判定标准,科学设置电源侧事故情形与等级划分规则,实现事故认定科学公允,既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也对发电企业生产运行管理提出更高标准。与发电企业直接相关的主要修订内容体现在三方面:
(一)新增发电设备出力下降导致系统备用容量降低的事故判定情形。原条例对电源侧事故判定,主要聚焦“全厂对外停电”“机组停运时长”两类情形,未将发电设备涉网性能劣化、机组出力大幅非正常下降等场景明确纳入判定依据。在新型电力系统条件下,单纯以设备是否停运作为事故评判依据,已经无法覆盖“设备未发生停运,但性能不达标造成电网安全裕度下降”的风险场景。本次修订新增发电设备非正常减少出力相关判定情形,补齐了发电能力异常下降的制度管控空白。同时进一步考虑传统火电机组与大容量新能源场站脱网对电网的冲击差异,设置差异化判定阈值,兼顾不同电源技术特性,提升事故判定的精准性,实现风险前置防范。
(二)完善电厂、变电站故障影响范围与持续时间的判定标准。本次修订吸取西葡大停电事故教训,将过电压情况纳入事故判定体系。电压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核心指标,电压失稳、电压崩溃往往是连锁大停电的前置诱因。对发电企业而言,发电厂并网点电压管控责任进一步强化,发电设备无功调节能力、自动电压控制系统可靠投运、励磁系统运维质量,都将直接影响事故触发认定。这标志着发电企业安全责任导向从传统“重停电结果”向“重运行过程、严守安全边界”转变。
(三)优化发电设备故障停运后果及时效的判定规则。在保留原有事故判定项的同时,条例新增“未经许可擅自检修造成机组无法调用”的事故判定指标,针对部分发电企业未征得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展检修,造成系统可用开机容量不足等现实问题作出制度约束。擅自检修不仅干扰调度计划执行,在用电高峰、系统备用紧张阶段,更会直接削弱电网抗风险水平。这就要求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检修计划管理制度,强化与调度机构沟通协同。
三、对标条例新要求,推动发电企业落实并网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发电企业作为关键并网主体必须主动承担保障电网安全的重要责任。通过优化电源侧事故判定规则,强化对涉网性能不达标、电压运行越限、违规擅自检修等危害系统本质安全行为的约束,从源头夯实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根基。发电企业要对标新规要求,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牢固树立系统安全大局观。发电企业要严格履行并网主体法定责任,把保障电力系统整体安全作为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并网点电能质量、频率响应、电压支撑等涉网性能管控意识,健全涉网性能考核管控体系,层层压实涉网安全管理责任,推动全员树立“每一项操作都关系电网安全”的系统思维,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可靠电源支撑。
第二,抓实涉网性能全流程管控。以励磁系统、调速系统、自动电压控制装置为管控重点,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常态化开展参数实测与动态试验,保障电压调节系数、一次调频响应指标、自动电压控制调节速率等关键参数持续合规。励磁系统重点校核低励、过励限制逻辑与安稳装置的配合关系;调速系统保障频率采集精度与动作响应速度;自动电压控制系统保证子站‑主站通信可靠、限幅保护逻辑正确。新能源场站要按期完成高低电压穿越、频率适应性等并网性能检测;设备硬件改造、控制系统升级之后,必须及时开展复测校验;主动配合调度监督核查,对发现的不合格项限期闭环整改。
第三,从严规范检修计划全过程管理。树立“计划检修即是系统备用容量管理”的理念,坚决杜绝未经调度许可擅自检修行为。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时主动对接调度,优先将检修窗口安排在负荷水平宽松时段;按月滚动优化检修计划;凡是涉及机组可用状态改变的检修工作,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流程。发生设备紧急故障并开展抢修时,第一时间向调度报送故障情况、预估恢复时间,不得假借抢修规避审批流程。发电企业如出现检修工期延期,要及时评估对系统开机容量的影响并同步通报调度;将检修计划执行准确率、申报及时性纳入企业内部绩效考核。
条例的修订完善,是顺应新型电力系统风险特征、健全电力安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发电企业既是电能生产供应主体,更是电网安全稳定的源头支撑力量。发电企业要站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电力系统整体稳定的高度,树牢系统安全大局意识,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与并网安全责任,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