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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502035627号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 栗峥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2021年修改的审计法,首次在总则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巩固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党的领导:审计监督的根本保证
《条例》规定“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了审计监督的政治底色。从法理层面审视,该条至少承载三重规范功能:其一,突出审计工作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审计监督绝非单纯的技术性检查,而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党中央令行禁止。其二,确立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既是审计工作须臾不可偏离的行动准则,也是审计评价赖以作出的重要标准。其三,实现政治原则的法律转化,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贯通协同:审计成果高效运用的关键环节
《条例》增设监督贯通条款,将审计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格局之中统筹谋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该条款的制度深意在于,它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多元监督形态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协作通道,使得信息沟通“看得见”,线索移交“管得了”,措施配合“办得成”,成果共享“用得好”。
三、计划报批:党领导审计工作的重要抓手
《条例》规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这在立法上将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任务预先作出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是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这一程序的完善,使审计重点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同频共振从政治自觉上升为制度刚性,审计监督的政治属性和政治功能在立项环节得到了充分体现。
从审计法修改到《条例》修订,审计工作领域党的领导正在经历从原则确立到制度细化的法治化演进。这一过程体现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事业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新时代审计工作唯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方能切实发挥“经济体检”功能和“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