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此生合是忘家客 风雨登轮出国门

记开创苏区司法审判先河的一大代表何叔衡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1-05-11 14:54
分享到 打印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法治足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 磊  见习记者 孙天骄 张守坤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4年2月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最高法院成立之前,组建了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代行最高法院职权。同时,在省、县、区三级地方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

  红色政权孕育的独特司法审判制度,不仅为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人民审判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开创了先河。

  第一任“首席大法官”

  湖南省宁乡市沙田乡长冲村杓子冲,群山环抱、青松翠竹之中,有一处平头槽门、土砖泥筑院墙的青瓦土砖房,门上挂着“何叔衡同志故居”匾额。

  这里正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红色政权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何叔衡的故居。故居门口,一座半身铜像庄严肃立,何叔衡目光炯炯。

  2021年4月8日,在淅淅沥沥的小雨中,《法治日报》记者踏入何叔衡故居瞻仰。

  何叔衡故居坐东朝西,有正房、左右厢房计23间,前有小池,后有青山,绿树掩映,田野青翠。他在这里度过了青少年时代。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大会选举了包括何叔衡在内的63人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下设“九部一局”,其中包括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何叔衡被选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在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之前,由临时中央政府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代行最高法院职权。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组建完成,何叔衡担任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主席。

  接着,在省、县、区三级地方苏维埃政府内,又设各级裁判部。

  根据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

  至此,苏区红色政权初步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完整的审判组织体系。

  创设新型审判制度

  在瑞金5A级“共和国摇篮”景区,黛瓦黄墙前的草坪上,有一处讲述何叔衡化解合龙乡用水纠纷的雕塑。

  一位缠着头巾的农民与一位背着斗笠的农民对面而坐,两人都伸出手准备握在一起,何叔衡坐在两位农民中间,拉着其中一位农民的手,为两人调解,一位身穿军装、头戴军帽的士兵站在何叔衡身边。

  雕塑背后的事件发生在1932年初,因农田灌溉问题,瑞金县合龙乡毛姓与杨姓为争水发生宗族械斗。毛姓有少数村民利用封建迷信煽动群众恃强阻碍放水,杨姓因春耕急需灌溉水向临时最高法庭提出控告。

  为解决纠纷,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带着审判员翻山越岭赶到现场办案,会同瑞金县裁判部工作人员组成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开会,耐心调解,并争取到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妥善化解了毛、杨两姓争抢多年的灌溉纠纷。

  巡回审判制度正是苏区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的新型审判方式之一,使苏区审判能够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处理案件。

  雕塑的后面是苏区最高法院旧址,其中包括审判法庭旧址,审判席后面的屏风墙上悬挂着苏维埃国徽。台上有主审、陪审员、书记员的桌牌,两边墙壁上分别写有宣传标语。审判席下右侧为原告席,左侧为被告席,中间为刑事被告人受审位置。

  苏区创设的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等,开创了人民审判制度的先河。

  指导依法开展审判

  何叔衡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期间,不仅亲自审理案件,而且非常重视对地方裁判部工作的指导监督,通过发布训令、指示信等方式,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地方裁判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

  当时,司法审判中不同程度出现了因不注重调查取证、审查不仔细等导致的不公正裁判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何叔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尽量做到仔细审查每一个案件,反复推敲每一个细节,严格掌握量刑尺度,凡是材料不充分、量刑有偏颇的,就不予批准并予以纠正。

  1932年7月,何叔衡对江西省苏维埃裁判部“省字第二号”关于反革命温良、余远深等6犯并案分别判处一案作出批示:“余远深判处死刑暂时不能批准。因余远深一案的罪状不很明白,须把全部案卷详细报告前来才能批准……余远深一案暂作悬案,待接到你们详细报告之后再作决定。”

  同年10月,何叔衡在给江西省会昌县苏维埃裁判部的指示信中说:“(省字)第二号判决书,主要的是些偷牛偷鱼的事,至于与反动土豪通信,到底通些什么信,产生什么影响,未曾证明,不能处死,需再搜查反革命证据,或发现反革命的新材料可以复审,不过主审人要改换。”

  何叔衡故居管理处主任邵宝胜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在重视证据材料、坚持依法审判的同时,何叔衡还是坚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苏区“包公”。

  1932年5月,一封群众举报时任瑞金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的信飞到何叔衡手中。信中称,陈景魁滥用职权、向群众摊派索要财物、利用地痞流氓欺压群众、调戏强奸妇女。

  何叔衡随即亲自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后签发了对陈景魁的逮捕令。

  当时,有人为陈景魁说情,还有人威胁何叔衡,但何叔衡不为所动:“我身为执法干部,要排除干扰,主持公道,没有公道,民众如何生存?革命如何发展?”

  最终,经过公审,法庭依法判处陈景魁死刑。

  1934年2月初,何叔衡去职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由董必武接任。当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成立,董必武担任院长。自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有了正式的最高审判机关。

  研究资料显示,苏维埃审判系统的组建及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一套新型的、革命的诉讼原则和制度,不仅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保障作用,而且为延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渊源,奠定了基础。

  中央红军主力长征后,何叔衡奉命留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2月,在福建省长汀县水口突围战斗中壮烈牺牲。

  “身上征衣杂酒痕,远游无处不消魂。此生合是忘家客,风雨登轮出国门。”何叔衡于1928年前往苏联学习和出席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途经哈尔滨时,他在道里区红专街的秘密接待站里改写了陆游的这首诗。一句“此生合是忘家客”,充分展现了何叔衡甘为理想牺牲,将革命进行到底的豪情壮志。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