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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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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院长 王雪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对外投资立法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作出部署。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方面主要制度,彰显我国以法治方式护航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一、《规定》是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外投资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当前,我企业在19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5万家,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超3万亿美元,对外投资流量、存量稳居全球前三。目前,我国产业正处于由大到强、由全到精的关键阶段,需要不断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对对外投资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

  同时,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我企业出海面临的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加,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服务、管理和保护工作,以更好维护我国海外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规定》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系统、权威的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存在立法层级较低、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与我国投资大国地位不相符合。《规定》将分散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上升为规范、系统的国家层级立法,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规定》从法治层面为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规定》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以法治方式推动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对外投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开放合作、互利共赢。

  为构建高水平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奠定制度基础。《规定》提出,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法律、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按照章程提供与对外投资有关的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方面服务。上述规定明确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和各主体职责,推动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出海企业平稳安全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为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一是确立对外投资全过程监管制度。《规定》要求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科学性、安全性。二是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职责。《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三是压实投资者主体责任。《规定》提出,投资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四是健全安全审查等制度。《规定》要求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等,并明确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等进行安全审查。五是规范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定》要求投资者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等制度,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不得扰乱对外投资市场秩序。上述规定系统性构建对外投资管理的制度框架和权责体系,为各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法律遵循。

  为进一步强化对外投资保护提供法理支撑。一是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机制。《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二是为国际规则对接提供法治保障。《规定》提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商签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三是完善海外领事保护与协助机制。《规定》要求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四是丰富针对损害我国对外投资权益行为的应对措施和调查反制等法律工具箱,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筑牢坚实的法律屏障。

  总体而言,《规定》与对外关系法、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外汇管理条例、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涉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互补,充分体现了国家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导向。《规定》在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开放发展大局,既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对外投资行稳致远创造更加便利、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又积极筑牢安全屏障,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了开放发展和安全保障的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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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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