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21年以来,江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推动“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落实落地落细。期间,不断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持续完善便民站点建设,加速推进服务窗口适老化改造,对高龄、孤寡、失能、失独、重病、重残等老年人取消事项范围限制、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为老年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上门、预约等服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老年人家庭,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法律帮扶。
近期,为进一步持续加大对老年人关爱帮扶力度,强化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政策指引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从2020年以来全省办理的一万余件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中筛选出6个案例予以发布,向社会展示工作成果,为省内各地办案提供指引和参考。
案例一
失能老人长期卧床 法援上门解决赡养纠纷
——东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加快推进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及时化解老年人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现年76岁,老伴早年去世,本人因患慢性病导致器官功能衰竭,长期卧床,无生活自理能力。陈某生育一儿一女,儿子长期外出打工,不履行赡养义务;女儿因家务繁重,无法全程陪护,遂将老人送当地白塔镇某社会养老院护理。但女儿家庭并不富裕,无法独自承担高额的护理和医疗费用,遂通过设在养老院的法律援助联系点代陈某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2021年2月,接到养老院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信息后,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上门受理陈某法律援助申请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陈某诉其子赡养纠纷一案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当日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取受援人陈某的户籍信息、住院病历等材料,广泛走访乡邻后发现,陈某曾在儿子家里居住过一段时间,因孙子嫌弃殴打转由女儿赡养。陈某因慢性病多次住院治疗,其儿子从未看望也未承担医药费。经陈某同意,承办律师代为向镇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其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经3次诉前调解,1次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其儿子每月支付陈某赡养费6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老人赡养纠纷案件。针对老年人赡养纠纷多发、易发特点,有必要在老年人聚集较多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打通服务老年人的“最后一公里”,及时为高龄、孤寡、病残、失能、失独等老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安享美好生活提供法律兜底保障。
案例二
患病索赔保险遭拒 诉讼和解成功获得理赔
——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重病残疾老人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不断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对高龄、孤寡、失能、失独、重病、重残等老年人,全部取消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陈某男的女儿陈某通过保险销售人员为父亲购买了“某悦医疗保险”,保险期一年,并在保险到期后续保。2019年底,陈某男因淋巴瘤入院治疗。保险公司两次理赔后,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再赔付。陈某多次前往保险公司沟通未果,后代父亲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保险合同纠纷本不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但鉴于陈某男为肢体二级伤残的残疾人,且为重病老人,根据“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相关要求,对重病、重残、高龄、孤寡、失能、失独等老人,全部取消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陈某,仔细了解投保、续保、理赔、拒赔、解除合同的全过程,特别了解到一年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通过捆绑的银行卡直接扣款续保这一事实。2019年10月,陈某南确诊淋巴瘤,在收到两次理赔后,便被保险公司以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赔,随后保险公司又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后陈某通过银保监会投诉的方式取得了包括风险告知在内的全部保险资料。考虑此案较为复杂,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名优律师集体讨论,确定案件主要争议焦点。案件开庭后,承办律师就争议焦点当庭进行辩论:1、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2、投保人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经多次开庭,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和解,考虑受援人急需用钱看病,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理赔款。
【典型意义】
老年人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在当今社会已相当常见,但老年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往往处于劣势,权益易受到侵害。通过实施省委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深入推进“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推动法律援助门槛不断降低,范围不断扩大,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受惠于法律援助政策红利,获得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援助,进一步彰显了法律援助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
12348热线求助 拾荒老人回归温暖居所
——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87岁拾荒残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畅通12348服务热线、各类网站和手机APP接入功能,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对接作用,及时发现法律援助需求线索,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推动法律援助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春节临近,一位残疾老人拄着拐杖艰难地在冬日凛冽的寒风中翻捡垃圾筒时,被路人丁某看到。丁某心生不忍上前询问情况,获知老人姓张,年逾87岁,寡居多年。早年与丈夫育有四个子女,丈夫去世后,子女四人始终未能就张某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张某年老多病,肢体残疾,每月只有150多元的农保,不得已捡垃圾卖废品糊口度日,住在几平米的堆满垃圾的小房子里。丁某遂拨打12348服务热线为张某求助。
【援助经过】
接到求助电话后,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联系老人所属的镇司法所所长、社区工作人员,同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同前往了解情况,启动赡养纠纷法律援助调解程序。因调解未果,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律师通过诉讼解决老人赡养问题。
另一方面,考虑临近春节,老人生活无着,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联系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向市妇联、镇民政等部门请求给予救助补助,同时向法院申请紧急办理诉讼立案手续,力争从救急和长远两个层面缓解老人的生存环境。农历腊月二十九,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与承办律师一起上门给老人送来司法救助款3000元,市妇联送来了过年物资,社区人员送来了困难补助。老人感动得当场落泪:“这下不用出去捡垃圾,能安稳过个好年了!”春节后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在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老人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四子女每月给付张某生活费800元;医药费由两子各负担40%,两女各负担10%;两子提供一间水电齐全的房屋供张某居住;如张某生活不能自理,由四子女轮流承担护理责任。
一起令人揪心的赡养纠纷,从热心人电话求助到调解结案,仅用了20天。2021年3月和4月份,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两次回访,看到老人原本装满垃圾的小房间清理得干干净净,水电齐全,四个子女也按期支付了赡养费。
【典型意义】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让所有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考量。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发挥政策的兜底性、普惠性,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织密服务网络,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最需要的角落,通过接听12348电话及时发现法律援助需求,多方联动,有效援助,快速妥善解决了拾荒老人的赡养问题,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对老年人的政策关怀落实落细,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四
困境老人又遭车祸 多方联动兜底帮扶
——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茆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延伸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内容,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协同救助,推动落实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帮扶措施,帮助老年人走出生活困境。
【基本案情】
茆某,现年64岁。2021年2月10日晚,茆某饭后散步时被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肇事者孔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茆某受伤后,一直昏迷不醒,入院治疗费用共13万余元,因无法筹措后续治疗费用,只能提前出院在家,孔某一直未予赔偿。2021年7月,茆某女儿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审查时发现,茆某家庭属于重残重疾困境家庭,其丈夫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儿子患有唐氏综合征,生活均无法自理。经审查,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决定给予茆某法律援助,并迅速启动部门对接机制,协调民政、残联等多部门联动,共同为茆某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帮助等多维度帮扶。经协调,县政法委向茆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3万元,民政、残联分别为茆某及其家人办理了低保证、残疾证,家庭基本生活得以解决。
另一方面,承办律师充分调查取证,代茆某向人民法院提出177万余元的人身赔偿请求。鉴于肇事者单身无业、家庭务农,经济赔偿能力较差,承办律师向茆某及其家人如实说明,建议先行接触、优先调解。经3次诉前调解,承办律师协助法官反复规劝肇事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肇事方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5万元,当庭给付37万元,剩余18万赔偿款分期给付,如果逾期未履行,肇事方自愿再给付5万元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律援助为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受援人家庭提供兜底帮扶的一个缩影。本案中受援人遭遇意外伤害,法律援助机构主动延伸拓展服务,快速协调多部门联动,帮助其获得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元化帮扶,解决了实际生活困难。在依法对交通事故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时,能够立足实际,充分告知诉讼风险,积极帮助受援人获得实际赔偿,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
旅游途中突遭意外 异地协作取证成功维权
——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田某某旅游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积极实施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异地调查取证协作,化解常态化防疫期间异地取证难、取证时间长等问题,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田某某,男,1952年8月出生。2018年9月,田某某夫妻通过某假日旅行社报名参加山西游的老年团。同年10月23日,田某某在客栈住宿时因误踩客栈地下通道楼梯摔倒,致头部受伤,因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产生分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定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不服。2020年11月,田某某就二审上诉来到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援助经过】
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田某某家庭因遭遇突发事故医疗支出较大,生活暂时陷入困难,根据“法援惠民生”相关文件精神,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经研究一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内容,发现案件关键证据缺失:双方都没有陈述清楚地下室的位置,被告方更没有应法院要求提供客栈结构图。在二审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旅行社提供同行旅游人员的名单、住宿客栈大厅结构图等,以还原事故当天的真实情况,二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旅行社。
庭后,承办律师一方面通过法官督促旅行社提供客栈大厅结构图,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材料。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外省取证困难,时间成本高,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事发地山西平遥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请求异地协作。山西平遥县法律援助中心前后三次协助异地取证,最终收集了客栈大厅照片及视频,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了证据链。承办律师据此提出上诉代理意见:
1、旅行社导游及客栈老板未告知住宿客栈大厅布局状况及注意事项、客栈地下室入口没有警示牌且未遮挡,导致田某某跌倒摔伤受伤,旅行社对旅游者活动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未尽到告知提示与安全保障义务。
2、田某某旅行中发生人身损害,虽因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一审判定负60%责任,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本案经多次质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定旅行社未尽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告知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60%,赔付田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5.9万元,田某某承担过失责任40%。收到判决书后,受援人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老年人文体生活日益丰富。本案老年受援人在旅游时身体遭受意外伤害,法律援助律师高质量履行职责,找准案件争议焦点,锁定关键证据;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整合资源,通过异地协作帮助搜集本案关键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并改判,展现了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案例六
老伴离世财产被占 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公道
——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金某返还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要旨】切实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针对老年人法律意识较弱、维权能力较差的特点,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金某与王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9年,王某患病治疗,王某的3个妹妹及4个子侄均参与照顾,并在照顾期间向王某索要了其名下的所有银行卡及密码。2020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妹妹及子侄操办了丧葬事宜,但在王某去世当天下午未经金某同意,持王某的银行卡先后取款10余万元据为己有。后金某要求返还财产遭到拒绝,遂申请法律援助。
【援助经过】
因金某年届80,身体状况较差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经审查,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向受援人金某了解涉案存款账户信息和取款信息,但金某年事已高,已记不清。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分别向三家银行查询取款记录。经核查,王某妹妹等人在王某去世后,先后通过银行取款共计10.5万元。承办律师逐以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受援人是王某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为由,诉请返还财产。开庭审理时,王某妹妹等人以“财产为王某生前赠与”为由进行抗辩,承办律师一一驳斥。王某妹妹等又以该笔款项已经用于王某丧葬费用为由拒绝返还。为查明王某丧葬费用的具体开支数额,承办律师与法官实地走访当地多家商铺,对丧葬期间购买相关物品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查。
第二次庭审中,承办律师对丧葬费用开支数额提出异议,并申请治丧期间的主事曹某到庭作证。经过4个多小时的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王某丧葬费开支后,王某妹妹等人返还金某剩余财产。
【典型意义】
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老年人维权能力较弱,难以诉诸法律依法维权。本案中受援人为耄耋老人,无依无靠,经济贫困,面对财产被侵占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通过诉讼方式成功帮助其讨回应得财产,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