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太原实践

来源:中国法律援助网 发布时间:2016-10-1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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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人:山西省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常志宏

从2009年起为配合2012年新刑诉法修订,太原市政法机关担负了未成年人审批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律师法律服务跟进等国家未成年人课题保护创新任务,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法律案件全程跟进制度,太原市法律援助机构经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帮助通报制度的实施,经过近七年的实施,太原市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将有关工作情况如报如下:

从2010年,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员专门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全市未成年人律师到场工作,组建了40名专业律师组成的律师服务团队,经过专题培训,按照律师的特长,分设若干办案组,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了讯(询)问未成年人律师到场工作。同时,市公安局要求所有办案单位,在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等讯(询)问时及时通知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前往参与讯(询)问工作,未按制度规定通知到场的案件,将被视为程序不合格案件,检察机关将不予批捕,发回补充侦查;并纳入公安机关内部年度考评,至2015年底,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指派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到场,参与了900案、1500余人次的未成年人讯(询)问工作,为加强刑事侦查阶段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做出了贡献。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印制了专门文书以简化流程,实现了公安110报警电话与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联动,制定了补贴支付标准,根据时段、市场及距离远近等因素,制定了150到200元浮动补贴标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全市两级公安机关把没有律师到场的案件考核为错案不提请批捕,进行错案追究。到场制度作用在于,第一律师到场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证人如实作证,帮助办案机关及时查明案情,第二纠正询问笔录中的差错,促进公安机关公正客观办案。第三保障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效率,实现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目的。

存在的问题:第一、基层县区办案律师不足,制约了此项工作的开展。第二、有的办案机关要求律师在已讯(询)问过未成年人,已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使在场制度流于形式。第三、有的办案机关不允许律师与未成年人交流。第四、公检法机关联合协调机制不完善。

几点思考:一加大立法调研、推动询问未成年人律师到场立法,使未成年人律师到场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二将未成年人讯(询)问到场律师的合适成年人身份定位于辩护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律师的作用。三进一步明确到场律师的职能和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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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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