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