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8-11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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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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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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