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