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二、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