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设施检测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
禁止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的检测。”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由市、县级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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