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6-0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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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参与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质量评定(鉴定)申请,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鉴定),并提交交工验收委员会(组)进行审议和确认。
    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质监机构提交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对经竣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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