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4年9月19日公布的《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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