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6-02 13:53
分享到 打印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