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个人中心
注销
English
无障碍浏览
适老关怀版
首页
机构设置
机构职能
部领导介绍
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
机关厅局
直属单位
全面依法治国
机构简介
决策部署
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调研
法治督察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律师查找
公证办理
法考服务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司法鉴定
仲裁服务
司法行政案例库
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立法意见征集
立法意见征集
进入征集系统
互动交流
网民留言
投诉举报
网上信访
首页
>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5-06-02 13:53
分享到
打印
微信扫一扫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重点监督区内从事一切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并定期向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汇报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上一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下一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搜索
登录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公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