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6-06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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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原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三、删去原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2000年5月2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以组织团队或者集中散客的形式,乘坐旅游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或者多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一日游实行行业管理;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统一标志、车况性能良好,车箱内应当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线路价目表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客运驾驶员条件;导游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驾驶员、导游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配戴相关证件和胸卡标志,规范服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或者减少旅游区(点);
    (二)途中售票上下旅客或者以旅游客车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三)擅自加价、提价;
    (四)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五)带领或者强迫旅游者到非旅游定点单位就餐、购物、娱乐;
    (六)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或者其他报酬);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候客和强行拉客。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一)、(二)、(四)、(五)、(七)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六)项规定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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