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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6-06-0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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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等13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1、洛阳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号令  1991年9月17日发布)
    2、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号令  1992年2月28日发布)
    3、洛阳市减轻农民负担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号令  1992年3月21日发布)
    4、洛阳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政府第10号令  1992年7月28日发布)
    5、洛阳市处理物品估价办法(市政府第14号令  1993年8月2日发布)
    6、洛阳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  1995年6月30日发布)
    7、洛阳市黄金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  1996年5月20日发布)
    8、洛阳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  1996年12月25日发布)
    9、洛阳市气象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7号令  1996年12月26日发布)
    10、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市政府第38号令  1999年2月5日发布)
    11、洛阳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1号令  1999年6月25日发布)
    12、洛阳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47号令  2000年10月14日公布)
    13、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  2001年5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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