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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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第三款修改为:“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八条修改为:“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三、删去第九条中的“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第十九条中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审查”修改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五、删去第三十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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