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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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使其更好地为畜牧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第七条中的“有效期为两年”修改为“有效期为3年”。
    四、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删去第十四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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