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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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负责对经济信息应用的设施和技术进行保密性能检查”。
    删去第(六)项。
    二、第六条修改为:“进行涉密经济信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填写保密技术报表,向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已建有经济信息建设工程的单位,需要增设信息设备和引进信息应用技术的,应当在设备和技术使用前,告知省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删去“并在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经济信息保密设施年检手续”。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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