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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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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六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的“合同鉴证”。
三、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四、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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