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合格证”修改为“许可证”。
二、第四条中的“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繁育、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
四、第九条修改为:“出口实验动物,应当按规定报国家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五、删去第十五条。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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