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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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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