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个人中心
注销
English
无障碍浏览
适老关怀版
首页
机构设置
机构职能
部领导介绍
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
机关厅局
直属单位
全面依法治国
机构简介
决策部署
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调研
法治督察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律师查找
公证办理
法考服务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司法鉴定
仲裁服务
司法行政案例库
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
立法意见征集
立法意见征集
进入征集系统
互动交流
网民留言
投诉举报
网上信访
首页
>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分享到
打印
微信扫一扫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件:
责任编辑:
上一篇: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修正案
下一篇: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搜索
登录
微信
微博
客户端
公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