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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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以上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第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标准”修改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七)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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