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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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试行”。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就业训练,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第六条中的“各类劳动服务公司”修改为“就业服务机构”。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三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省统一监制。”
    七、删去第十五条。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训练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就业训练规划;组织发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训练;组织考核和颁发证书等。”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由劳动部门通过所属劳动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修改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劳动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修改为“有关规定”。
    十四、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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