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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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一条、第六条、第十条中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修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三)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包装食品”修改为“预包装食品”。
    (四)删去第三条。
    (五)第四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预包装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标签。
    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5日内,将使用的食品标签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条。
    (七)第七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县(市、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签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因食品标签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八)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签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九)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十)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对有关责任者酌情处以罚款”。
    (十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二)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八条。
    (十三)删去第十四条。
    (十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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