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部门”。
(三)第九条中的“二十万元”修改为“30万元”。
(四)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地籍测绘成果应当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向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地籍测绘成果,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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