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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4-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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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中的“财政部门”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删去第五条第(四)项。

    四、文中的“契税征收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五、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征用、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二款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六、删去第十四条。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八、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并修改为:“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证明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将“偷、逃、欠税”修改为“偷税、欠税”。

    十、删去第二十条。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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